监督检查发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6年9月18日,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限期1个月内改正,对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