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效,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近日正式印发实施。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判定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23年《判定标准》试行实施以来,铁路行业落实学好用好《判定标准》要求,常态化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了一批危及高铁和旅客列车安全的严重问题,隐患排查的责任意识和针对性明显提升,进一步夯实了铁路运输安全基础。同时,调研检查发现,部分条款还存在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部分铁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典型隐患问题尚未纳入判定标准,需要在《判定标准》重新发布时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安委〔2024〕2号)相关工作部署,结合铁路安全生产现场实践与行业监管实际,2025年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判定标准》进行修订,先后经过多轮次征求意见建议,形成本次正式印发的《判定标准》。本次修改聚焦极易造成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在原文的基础上新增线路应封闭未封闭、列车防溜等6项判定情形,修改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隐患描述、营业线施工、接发列车作业、货物装载加固等35种判定情形,删除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1种判定情形,更好服务于精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效。
  二、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共十条、54项。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的具体特点,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五类,逐类明确具体判定情形: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类8项,涉及铁路主要行车设备技术状态(2种)、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使用、基础设备设施运用质量、线路封闭管理、铁路限界侵入防护(2件)、信号控制系统保障等;铁路运输生产类28项,涉及营业线施工(8种)、接发列车作业(5种)、信号联锁作业、调度命令发受、接触网区段作业(2种)、旅客运输安检、危险货物运输(2种)、驾驶人员许可、货物装载加固、动火作业审批、铁路道口标准、客车进路防护、铁路运输许可、列尾防护系统、列车防溜措施等;铁路沿线环境类11项,涉及硬漂浮物、非法施工、危险物品、油气管道、并行交汇设施、地下水开采、采矿爆破、水土保持、采砂淘金、河道作业、山体钻探等;安全管理类4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维修技术规则修订程序、关键作业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等;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类3项,涉及自然灾害监测系统运用、汛期重点地段行车安全措施落实、旅客列车自然灾害风险管控等。
  第九条明确了对难以直接判定的隐患,可组织铁路行业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条明确了文件施行日期及原标准废止相关事项。
手机版
分享到微信
×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