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6年9月4日
  

 

 
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科技强国、交通强国建设,规范和加强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铁路创新基地)是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联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创新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创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类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类基地(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类基地(以下简称野外观测站)。
  (一)重点实验室是铁路行业理论创新、提升科技攻关能力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立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国家重大工程需求、铁路未来发展,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主导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铁路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引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
  (二)工程研究中心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主要任务是立足提升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输服务、综合支撑等领域技术水平,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提供成熟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三)野外观测站是支撑铁路行业基础数据获取与自然规律探索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主要任务是立足铁路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求,开展长期定位观测、数据采集分析、效果效应评估等系统性科研工作,发挥资源共享平台的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作用,为铁路规划设计、安全保障、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科学数据支撑、野外试验基地、成果验证平台。
  第四条 铁路创新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定位清晰、运行高效、投入多元、动态调整、开放共享、协同发展的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体系。
  (一)重点布局若干体现世界铁路发展趋势、支撑我国铁路科技水平持续领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野外观测站,并努力培育成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二)面向铁路行业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统筹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进行建设和运行。
  (三)面向铁路行业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统筹布局一批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进行建设和运行。
  (四)面向铁路行业长期野外定位观测研究工作需要,统筹布局一批野外观测站,主要依托具备长期观测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企业进行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铁路创新基地在人、财、物上实行实体化管理,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鼓励铁路创新基地以独立法人单位运行。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铁路行业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申报、建设与管理,鼓励支持铁路相关单位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开展共建科技创新基地,推动铁路创新基地与相关国家级、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的衔接配合、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共同推进铁路科技创新。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在开展铁路法规政策、铁路发展规划、铁路科技创新规划、铁路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需求的研究、课题研究计划执行、铁路技术标准制定等重点工作中,充分依托铁路创新基地提供服务,支撑行政履职,切实发挥铁路创新基地在铁路行业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和带头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是铁路创新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铁路创新基地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铁路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
  (二)发布铁路创新基地认定通知,组织申报、评审与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铁路创新基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铁路创新基地进行调整。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铁路创新基地归口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创新基地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铁路创新基地认定审核、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及日常管理等支撑服务。
  第十一条 铁路创新基地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以联合体形式组建的铁路创新基地须在申请时明确一家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它为共建单位。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办法规定,负责铁路创新基地的申报,配合做好国家铁路局的评估、检查工作;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野外观测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铁路创新基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研究重点,组织编制铁路创新基地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为铁路创新基地建设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支撑条件,保障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五)鼓励基地承接并落实国家铁路局交办的与本领域科技创新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共建单位与依托单位应当签订共建协议,并依约履行以下职责:
  (一)投入科研资金、设备、数据、场地等资源,为铁路创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二)参与铁路创新基地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承担科研攻关、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任务;
  (三)选派稳定的高水平科研人员参与铁路创新基地的科研工作,支持其开展合作研究与交流;
  (四)配合依托单位及国家铁路局完成评估、检查、数据填报与工作总结等工作;
  (五)及时向依托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共建合作的重大事项变更,保障合作持续稳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铁路创新基地采用申报认定方式确定,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为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可临时调整组织重点领域铁路创新基地认定。
  第十四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认定依据铁路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目标,突出铁路科技优先发展方向,包括基础交叉、技术装备、工程建造、运输服务、安全保障、智能铁路和绿色低碳等方面重点领域。
  第十五条 铁路创新基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铁路发展现实和长远需求,规划清晰、目标明确,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须拥有学术水平高、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工程研究中心须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野外观测站须具有一定的野外观测场地和试验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行业科研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四)具有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础条件。
  (五)符合国家铁路局发布的研究方向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其依托单位可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随基地申报通知发布)报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初审、现场评审、审定和公示后,公布铁路创新基地认定结果。
  (一)初审。国家铁路局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铁路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定和公示。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经国家铁路局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重点实验室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for ××, NRA Sci-Tech Innovation Base”;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for ××, NRA Sci-Tech Innovation Base”;野外观测站统一命名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铁路局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英文名称为“Field Scientific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for ××, NRA Sci-Tech Innovation Base”。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创新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站长负责制,主任/站长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铁路创新基地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铁路创新基地主任/站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主任/站长因工作变动调离依托单位、退休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重新选聘合适人选,并在任免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和野外观测站设立学术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分别作为铁路创新基地的学术指导组织。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同一人只能担任一个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同一人原则上不能担任2个以上委员会的委员,每次换届一般应当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基地年度目标任务、把脉推进任务进展、对标审核任务完成情况等,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铁路创新基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共建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依托单位确定,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铁路创新基地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当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铁路创新基地应当强化社会责任,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
  第二十四条 铁路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日常运行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站、依托单位自筹,铁路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铁路创新基地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铁路创新基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铁路创新基地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诚信建设,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铁路创新基地实行年度考核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铁路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基地建设情况(基地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下一年目标任务规划等。年度考核报告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国家铁路局备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考核报告的,在定期评估中按相应标准核减分值,连续3年未进行考核并报告的,视为自动退出铁路创新基地序列。
  第二十八条 铁路创新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家铁路局组织实施铁路创新基地定期评估,包括: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基地名单,委托和指导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等。
  第二十九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铁路创新基地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一)自评。参加评估的铁路创新基地,应当根据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站类型填写相应《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评估表》(另行发文公布),并形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经专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铁路局。
  (二)现场评估。国家铁路局对自评工作符合要求的铁路创新基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综合评议。国家铁路局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国家铁路局同意后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评估结果,对铁路创新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未按要求参加评估的基地,不再列入铁路创新基地序列。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铁路创新基地序列。对评估为优秀的铁路创新基地,优先考虑并积极推动其申报认定国家级创新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研究重大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铁路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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