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承诺件
国家铁路局
国家级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否
1次
行政许可大厅电话:51897999 51897678
电话投诉:(010)51897648
电子邮件投诉:jgjw@nra.gov.cn
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 邮编:100891
工作日8:30-17:0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室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
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提交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8、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9、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10、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
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提交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8、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9、提供近5年产品主要运用情况(含因产品质量造成责任事故的整改情况)。
10、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含人员、设备等变化内容并明确说明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1、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说明。
3、合法的批准文件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国家铁路局依法注销并予以公布。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1、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补办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
|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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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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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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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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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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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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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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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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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声明(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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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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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含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拟生产的产品目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6份 | 必要 |
|
设计图纸目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6份 | 必要 |
|
工艺文件目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6份 | 必要 |
|
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企业简介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无
无
受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予以受理,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如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该类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审查通过后受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证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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