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上办事 > 行政许可 > 事项清单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1000

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国家铁路局

  • 国家级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次

  • 咨询方式

    行政许可大厅电话:51897999 51897678

  •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10)51897648

    电子邮件投诉:jgjw@nra.gov.cn

    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 邮编:100891

  •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

  •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室

  • 首次申请
  • 延期、重新申请
  • 生产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 注销申请
  • 补办申请

办理流程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理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

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提交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8、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9、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10、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理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

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提交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8、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9、提供近5年产品主要运用情况(含因产品质量造成责任事故的整改情况)。

10、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含人员、设备等变化内容并明确说明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理材料目录

1、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说明。

3、合法的批准文件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国家铁路局依法注销并予以公布。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理材料目录

1、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补办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 首次申请
  • 延期、重新申请
  • 生产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 注销申请
  • 补办申请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申请书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审查表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声明(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声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含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拟生产的产品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设计图纸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工艺文件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企业简介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讯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时限说明

受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予以受理,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如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该类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审查通过后受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证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快捷咨询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 行政许可大厅电话:51897999 51897678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