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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3000

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国家铁路局

  • 国家级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次

  • 咨询方式

    行政许可大厅电话:51897999 51897678

  •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10)51897648

    电子邮件投诉:jgjw@nra.gov.cn

    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 邮编:100891

  •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

  •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室

  • 首次申请
  • 延期、重新申请
  • 生产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 注销申请
  • 补办申请

办理流程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 首次申请
  • 延期、重新申请
  • 生产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 注销申请
  • 补办申请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审查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声明(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声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含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拟生产的产品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设计图纸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工艺文件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企业简介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时限说明

受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予以受理,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如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该类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审查通过后受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证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快捷咨询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 行政许可大厅电话:51897999 5189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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