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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4001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4002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4003 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4004

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国家铁路局

  • 国家级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次

  • 咨询方式

    行政许可大厅电话:51897999 51897678

  •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10)51897648

    电子邮件投诉:jgjw@nra.gov.cn

    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 邮编:100891

  •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

  •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室

  • 首次申请
  • 延期、重新申请
  • 生产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 注销申请
  • 补办申请

办理流程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步骤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大厅”

步骤 2

受理及审查

步骤 3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步骤 4

公开审批结果

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结。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及审查
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公开审批结果
  • 首次申请
  • 延期、重新申请
  • 生产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 注销申请
  • 补办申请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审查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声明(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声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含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拟生产的产品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设计图纸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工艺文件目录
申请人自备 6份 必要
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企业简介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0号)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时限说明

受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予以受理,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如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该类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审查通过后受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证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快捷咨询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 行政许可大厅电话:51897999 5189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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